
一
渝水区胡家农贸市场某卤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卤制品案
案例简介:2026年3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渝水区胡家农贸市场某卤味店经营的卤鸭翅、虎皮鸡爪、卤猪耳朵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卤鸭翅、卤猪耳朵中亚硝酸盐含量远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经查,涉案卤制品均为该店自行加工,同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经司法论证,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物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2026年5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仙女湖区某卤菜加工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例简介:2026年4月,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某农贸市场摊贩经营户销售的卤鸡爪中检出日落黄,残留量为0.0716g/kg。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关于酱卤肉制品中不得使用日落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新余市分宜县某卤菜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6年3月,分宜县市场监管局对分宜县某卤菜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场所工具台上发现已开封亚硝酸钠、复配着色剂日落色和复配着色剂柠檬色,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鸭边腿、半边鸭、猪耳朵和整只鸭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2026年6月,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卤菜小作坊经营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四
新余高新区水西镇某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例简介:2026年2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余高新区水西镇某鲜肉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案板上有已分割的猪肉105.6斤,未盖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经查,该批猪肉系当事人从乡下农户购进,未经检验检疫,计划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2026年6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05.6斤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
五
渝水区站前西路某餐饮店以鸡肉串充当猪肉串销售案
案例简介: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渝水区站前西路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串”商品详情页中标注为“猪肉”,而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鸡肉。经查,该“肉串”系当事人购进的预包装食品,用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明知实际原料为鸡肉,仍以“猪肉串”名义进行销售,构成以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新余高新区某餐饮店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案例简介:2026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余高新区某餐饮店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以鸭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向消费者提供虚假食材信息,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2026年3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次公布的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肉制品加工、生鲜肉类销售、餐饮经营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一是卤制品小作坊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生鲜肉品经营户采购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三是餐饮门店以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虚假标注食材误导消费者。
肉制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舌尖安全与身体健康,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可引发急性中毒,长期超标摄入有致癌风险;超量、超范围使用色素对人体代谢有一定的影响;未经检疫肉类存在疫病、兽药残留等多重隐患;肉类掺假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上述案件从严处罚、涉刑移送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肉制品加工、生鲜销售、餐饮经营全链条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导向,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务必引以为戒。
合规要求
卤味加工坊、肉制品小作坊要严格遵照GB2760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控亚硝酸盐、色素使用范围与用量,杜绝非法添加、超量添加;生鲜肉店、农贸市场肉摊必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只售卖具备完整检疫、肉品检验手续的合规肉类;餐饮门店、线上外卖商家要如实标注食材品类,杜绝以假充真、虚假宣传。各生产经营主体须全面压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加工、采购、销售全流程管理,共同筑牢肉制品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