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外卖、食品过期、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渝水公布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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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外卖、食品过期、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渝水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近期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情况,选取6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请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秩序。

“幽灵外卖”篇

案例一:渝水区黄家巷某蛋糕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3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北黄家巷的某蛋糕店进行网络餐饮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另一家蛋糕店经营者存在亲属关系,其亲属在外出期间将其名下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包装配件放置于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在未实际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亲属寄存证照在美团、饿了么、淘宝闪购等外卖平台注册了多个店铺,并上传了虚假(非自身取得)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信息,用于经营蛋糕类食品获利。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员工正在使用印有不同线上店铺名称的订单标签进行外卖打包,实际经营场所并未取得合法证照,该情形已构成了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外卖平台的经营资质绝非“摆设”。本案中,当事人借用亲属店铺的证照,试图蒙混过关,不仅扰乱了网络订餐市场秩序,更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追溯带来了极大隐患。广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确保线上线下证照信息真实、准确、一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规“套牌”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渝水区里木塘富丽新村某烘焙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7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渝水区长林路的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系刘某经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资质(主要经营蛋糕类食品),另查实刘某丈夫在城北里木塘富丽新村也经营了一家烘焙店,该烘焙店已于2025年8月停止了线下经营,但并未办理注销手续。为增加流量与收入,刘某在其丈夫经营的烘焙店线下门店停止经营后,继续利用该烘焙店注册的经营许可资质在外卖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线上经营活动,但实际食品的生产制作及配送均在刘某经营的渝水区长林路某餐饮店进行,其利用已“变质”的经营许可资质牟利,已构成了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线上线下证照信息一致、真实透明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当事人试图利用旧店资质维持新店运营,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给食品安全追溯带来隐患,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守诚信底线。网络店铺的设立与注销、信息的变更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勿因贪图便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经营过期食品篇

案例一:渝水区北湖中路某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8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湖中路的某蛋糕店进行网络餐饮监督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冰柜发现摆放有6盒“三季软风轻淡奶油”,净含量为1千克/盒,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1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且需在-18℃条件下冷藏保存。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原料的保质期管理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底线,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行为都是极其危险的。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关,坚决杜绝使用任何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切勿让过期食品流入制作环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案例二:渝水区中山路某连锁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3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路的某连锁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店内食品储存冰柜存放有4袋“空气年糕”,净含量为500g/袋,其中1袋已拆封,剩余290g。上述“空气年糕”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1月31日,保质期为:常温60天,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小零食、大风险”,连锁品牌同样不能掉以轻心,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牢记,食品保质期管理容不得“差不多”“等下次”,必须做到日查日清、专区存放、临期预警。尤其是使用预包装半成品的连锁小吃店,更要强化仓储环节的动态盘点,切莫因小失大。

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篇

案例一:渝水区长青南路某火锅店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9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渝水区长青南路的某火锅店进行网络餐饮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存在多项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店内“三防”设施缺失,加工区未隔断,操作直通外界;二是下水管道未封盖,下水道未密封;三是店内环境卫生较差,后厨油烟机油污较多;四是内部管理不完善,索证索票不齐全。上述问题暴露出该店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小细节”关乎“大安全”。后厨的“三防”设施、环境卫生、人员健康及索证索票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防火墙”。本案中虽依法仅给予了警告处罚,但这已是法律给予的“黄牌警告”。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摒弃麻痹大意思想,立即对照问题自查整改,配齐“三防”设施,保持后厨干净整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切勿让制度流于形式。

案例二:渝水区洪客隆小区某粥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3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渝水区洪客隆小区的某粥馆进行网络餐饮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在多项食品安全管理漏洞:一是后厨环境卫生较差,苍蝇飞舞;二是垃圾桶未加盖,不符合废弃物处置的卫生要求;三是“三防”设施不到位(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完善)。上述问题暴露出该店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小苍蝇”往往引出“大问题”,后厨内苍蝇乱飞,不仅让消费者的用餐体验大打折扣,更是传染病菌、引发食物中毒的重大隐患。垃圾桶不加盖、三防设施形同虚设,同样是餐饮卫生的大忌。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态化抓好后厨卫生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设施完备、操作规范,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渝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