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布一批水上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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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布一批水上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

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续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现梳理公布一批水上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望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汲取教训,切实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

案例一:毛某某所属“泓途**8”轮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案

2026年5月8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樟树物流码头附近水域巡航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毛某某所属“泓途**8”轮《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只填写到2025年12月12日,该船未保存3个月以内的开航前自查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版)》第八章序号409项的规定,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场整改并对责任船员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二:济宁市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鲁济宁货**91”轮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案

2026年5月8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赣江樟树段河西码头水域对“鲁济宁货**91”轮进行登轮检查发现:济宁市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鲁济宁货**91”轮甚高频未开启,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并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版)》第八章序号384项的规定,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场整改并对责任船员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三:盱眙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船舶“**俊杰”轮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案

2026年5月26日,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盱眙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船舶“**俊杰”轮在通过丰城剑邑大桥水域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船舶通过赣江丰城段剑邑大桥水域下行时占用上行通航孔航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版)》第八章序号392项的规定,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对责任船员进行警示教育。

来源:宜春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