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集调整共青城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字〔2026〕3号)等规定,经对我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进行核算,拟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予以调整,现面向社会进行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广大业主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8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112室
联系电话:0792-4357385
电子邮箱:gqcjsj@163.com
附件:关于调整共青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3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共青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字〔2026〕3号)等规定,参照周边县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全市商品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按购房款的2%交存”调整为“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交存数额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具体交存标准如下:
(一)配备电梯商品住宅:经核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2100元/㎡,按5%计算,每平方米交存标准为105元。
(二)无电梯的商品住宅:经核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1900元/㎡,按5%计算,每平方米交存标准为95元。
二、安置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非商品房,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同类型商品房标准执行,如另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收代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五、2026年9月1日前已成交未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字〔202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共青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