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 “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决扛起食品安全监管政治责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侵害群众饮食安全的违法案件。本次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旨在以真实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全市食品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规范经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渝水区沿江路某烟酒副食商行拒绝、阻挠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余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对渝水区沿江路某烟酒副食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洋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该店负责人刘某未经执法人员同意将3瓶洋酒砸碎。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拒绝、阻挠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是每一位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布本案,意在提醒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现场核查、抽样检查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切勿刻意回避、阻拦执法,主动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要求,诚信合规开展经营。
案件2
渝水区长青北路某包子店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6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渝水区长青北路某包子店当日加工经营的红糖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4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食品添加剂胡乱扩大使用品类、超标投放,会给饮食安全埋下隐患,这是市民普遍关心、监管日常重点盯防的问题。该案件查处也给经营商户敲响警钟,切勿抱有投机心理,按规范标准使用添加剂,重视食品安全管理,依规做好经营。
案件3
渝水区某羊肉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羊肉粉店当日使用的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碗为自行清洗消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6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碗碟筷勺直接入口,是守护饮食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若清洗消杀流程流于形式,易滋生大肠菌群、洗涤剂残留等风险,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公布此类典型案例,旨在督促全城餐饮经营主体绷紧卫生安全弦。
案件4
渝水区某米粉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在其食品原料储存仓库发现过期大米原料157袋。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5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食品原料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开展生产加工,会给饮食安全带来风险。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以此案例为警示,做好原料入库查验、分区存放、定期盘点自查工作,及时清理临期、过期食材,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全流程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