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赣州一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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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赣州一公司被处罚

近日,赣州市网信办接群众反映,章贡区某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接到反映后,赣州市网信办第一时间赴该公司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提供相关网络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及保存期限,未落实个人信息加密、脱敏及访问审计措施等问题。赣州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按要求抓好问题整改。

该公司表示,诚恳接受网信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要求,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并在今后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加强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好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条款摘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来源:网信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