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江西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新规
江西
江西 > 健康养生 > 正文

8月1日起江西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新规

为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惠及更多群众,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明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8%(即个人负担20%后再按乙类10%先行自付)。中药配方颗粒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区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政策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仅限于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零售药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以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未直接结算的,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不予支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对于国家或我省规定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其对应的配方颗粒若单独使用,或处方完全由该类颗粒组成,医保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集采品种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非集采品种的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另行确定。参保患者可优先选择集采中选品种,以降低个人负担。(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