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余江公安
为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持续净化辖区社会治安环境
近期
治安大队联合多警种
彻夜奋战、深挖扩线
重拳整治
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成功抓获7名涉黄违法行为人
对相关场所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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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治安大队在常态化治安摸排中发现,辖区某足浴店存在违规经营线索,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对此,治安大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核查,逐步掌握了该足浴店的经营规律及相关违法证据。


时机成熟之际,治安大队牵头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集结精干警力,对该足浴店实施突击清查行动,现场抓获涉黄违法行为人六名、组织有偿陪侍人员一名。经查,七名违法行为人对其涉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余江公安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治安大队联合邓埠派出所向该足浴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并要求经营者在停业期间全面开展内部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