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一:泰和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7日,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以赠送鸡蛋、积分兑换产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健康讲座,并通过直播、录播形式售卖商品。宣传视频中声称该公司在售的冻干粉产品可治疗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病变、玻璃体浑浊等疾病,当天见效,还声称对老年痴呆、糖尿病等病症有明确治疗效果,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该产品属于可合法销售的人工繁育黑熊制品,当事人借健康讲座会销模式对商品功效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误导老年消费群体。
处罚依据
当事人通过健康讲座模式对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以健康讲座、礼品诱导等方式针对老年群体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疗效,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整治了涉老虚假宣传乱象,警示各类市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开展经营宣传活动。
典型案例二:安福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安福县某食品店于2026年3月13日起,在经营场所内利用投影仪播放自制PPT课件,面向中老年顾客推广销售某品牌蜂胶紫苏油维E软胶囊。当事人自行从网页上摘抄蜂胶相关信息制作宣传课件,宣称该款保健食品对糖尿病疾病有保健调理功能。经查,该款保健食品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当事人无法为其所宣传的对糖尿病有保健调理功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夸大该款保健食品实际功效。
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商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老年群体普遍存在健康焦虑,信息辨识能力较弱。部分不法经营者借助“免费体验”“健康讲座”“私域直播”等方式,刻意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本案查办期间,县局市监执法人员现场劝导50余名到场老年人认清营销套路、主动规避消费陷阱,同时,以本案为契机深入县老年大学开展反诈防坑宣讲3场,同步约谈同类商户12家开展警示教育,严厉整治涉老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与身心健康。
典型案例三:吉州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养老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某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向老年人销售某品牌纳豆胶囊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效果,通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实该店共销售该保健食品获利16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所售保健食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600元,并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的健康诉求以及辨别能力弱的特点,宣称保健食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案件查处有力打击了养老领域违法营销行为,以斩断不法商家的暴利链条,更倒逼保健食品行业回归“辅助”本质,促使企业将重心从营销噱头转向产品研发与服务质量,推动银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四:青原区某养老机构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9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对青原区某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未建立食材采购查验、食品留样记录制度,食品冷冻柜温度达不到冷冻标准温度,厨房烹饪区“三防”设施防护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以老年人群为主,该群体免疫力偏低,食品干净卫生至关重要。该案暴露出部分养老机构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卫生防护、食品留样等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柔性执法原则作出处罚,以案为鉴,督促养老机构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规范经营意识,筑牢“银发餐桌”安全防线。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同时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树立科学健康理念,提高辨别能力,警惕各类夸大疗效的商品推销行为。不贪图免费礼品,不轻信神奇疗效,自觉防范各类消费陷阱,养成看病到正规医院,购物到正规商超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