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宜春关注
宜春市民政局关于全市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问题(第二批)的通报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少数社会组织法治意识淡薄、内部治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社会组织公信力和发展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的部署,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全市近年来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问题(第二批)进行通报。
一、案例名称
高安市民政局查处高安市企业联合会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私刻印章案
二、基本情况
2026年1月7日,高安市企业联合会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高安市企业联合会”名义制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比表彰活动。经查,该联合会同时存在私刻“高安市企业家协会”印章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1月15日,该违规活动被高安市民政局依法叫停。截至查处时,该活动尚未进入实质评审环节,未产生违规收费及社会不良后果。
三、主要违规事实
该联合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注:2024年公章刻制业取消特种行业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后不再由民政等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社会组织印章)。
四、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法规及管理权限,高安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联合会立即撤销违规评比表彰文件,停止所有相关活动,并在原活动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
2.将该违规行为记入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及信用档案;
3.对该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4.依法收缴违规私刻的“高安市企业家协会”印章。
五、案例启示
本案虽然因发现及时,未进入实质评审环节、未产生违规收费,但高安市企业联合会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私刻印章的行为,性质严重、教训深刻,暴露出部分社会组织在法治意识、内部治理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各级社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必须严守法规底线,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和项目清单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本案中,高安市企业联合会在未履行任何报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发文组织“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虽未造成实际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必须清醒认识到,评比表彰活动不是协会内部的“自选动作”,而是有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限制的法定事项。任何心存侥幸、先斩后奏的做法,都将面临法律追责和信用惩戒。
2.必须强化印章管理,严禁私刻冒用未经备案印章。印章是社会团体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凭证,其刻制和使用均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本案中,高安市企业联合会私刻“高安市市企业家协会”印章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更暴露出其内部管理的严重混乱。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坚决杜绝私刻、冒用、出租、出借印章等违法行为。
3.必须摒弃侥幸心理,违规即担责不容“未遂”免责。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违规活动被及时叫停,未进入实质评审、未产生收费。但即便如此,该联合会仍被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考核档案,责任人被批评教育,违规印章被依法收缴。这一处理结果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违规行为的成立不以实际后果的发生为前提。擅自启动评比表彰程序、违规制发文件、私刻印章等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事实,登记管理机关对此“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任何试图以“尚未造成后果”为由规避责任的侥幸心理都是极其危险的。
4.必须健全内部治理,筑牢规范运行的制度防线。本案的发生,根源在于高安市企业联合会内部治理缺失、自律机制失灵。社会组织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检视自身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对评比表彰、印章管理、对外发文等事项设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审批流程?是否定期组织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只有将法治思维和规范意识内化为制度安排、外化为行为习惯,才能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风险。
5.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格局。登记管理机关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综合施策、重拳惩处。各社会组织应当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关注政策法规动态。对于拟开展的评比表彰等项目,要提前对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则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则坚决不碰红线。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行业自律,共同维护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
(提示:7月16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宜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