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混淆与攀附 一公司擅标“景德镇官方旗舰店”被判侵权

构成混淆与攀附 一公司擅标“景德镇官方旗舰店”被判侵权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魏雨欣 记者王白如)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擅自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明确了“景德镇官方旗舰店”作为企业名称及网店名称的专有性受法律保护。

2025年,景德镇官方陶瓷旗舰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外地某贸易公司在其运营的电商店铺商品宣传页面中,擅自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字样,涉嫌攀附官方渠道商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6月29日,二审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是标识产品来源于景德镇,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二审法院指出,销售产自景德镇的商品与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名称系两个独立法律概念。经营者正当标注产品产地受法律保护,但未经授权在店铺页面、商品宣传中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该店铺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已超出地理标志合理使用范畴,构成混淆与攀附。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陶瓷类网店在宣传中使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日用陶瓷品类上注册“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景德镇”在地名之外具有了商标含义。“景德镇”商标持有人唯一授权景德镇官方陶瓷旗舰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打造“景德镇”授权陶瓷产品的官方销售平台,“景德镇官方旗舰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及电商平台认证,具有合法性、专有性。

法院终审判决清晰界定了“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名称的法律属性,有力遏制了以“搭便车”方式不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保护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