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ff叠满”!崇仁男子二次酒驾被查还辱骂警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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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ff叠满”!崇仁男子二次酒驾被查还辱骂警察,结果......

酒驾?

不,是二次酒驾!

辱骂执法民警?

抗拒执法?

等等!

如果这些行为

都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呢?

近日

崇仁一男子酒后开车

还辱骂现场执法民警

虽酒醒后十分后悔

但为时已晚

啊这……咋回事儿?

7月13日19时30分许

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在巴山镇东城路某路口

开展夜间酒驾整治时

查获一名涉嫌二次酒驾的驾驶人

张某(男,50岁,江西崇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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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78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告知其检测结果

拟将其带离现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谁知该男子顿时情绪失控

拒不配合

并言语辱骂执勤民警

严重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为确保执法安全

民警依法将其强制传唤至巴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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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

执勤民警执法规范文明

在派出所内

经民警耐心释法和批评教育

该男子认识到自身错误

自愿认罚

目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张某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及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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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张某属二次酒驾

相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正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该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的查处

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崇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