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外卖”、伪造证件、以次充好……鹰潭这14家违法经营主体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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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外卖”、伪造证件、以次充好……鹰潭这14家违法经营主体被曝光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案件一

虚构网络店铺从事“幽灵外卖”

鹰潭市月湖区吴酥生餐饮店(鹰潭市月湖区欣新路世纪花苑4栋8号-1号)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虚构网络店铺,达到多开网店目的,构成发布虚假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商家的正当经营权益。

案件二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信息

鹰潭市月湖区琴琴餐饮店(鹰潭市月湖区逸夫小学综合楼所属店面靠学校大门旁东边第5间)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该店共有三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两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案件三

食品标签标注信息不全误导消费者

鹰潭市月湖区利泰米面速冻厂(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官山村官山组)生产的手工清汤食品配料表中未注明面粉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四

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危害“菜篮子”

鹰潭市信江新区杨文蔬菜经营部(鹰潭市信江新区益万家菜市场B2-3、B2-4号)销售的线椒经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是啶虫脒项目,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五

茶叶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鹰潭市茶视界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鹰潭市林荫东路101附2号),在茶叶广告宣传:“茶颈贴 6-8小时恒温渗透敷贴部位,坚持日常使用,缓解肩颈疲劳”、“茶眼罩 舒目款 缓解眼疲劳、改善近视、老花、眼干、眼痒等眼部问题”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六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鹰潭市月湖区董瑛诊所店(鹰潭市月湖区湖东路8号店面)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孚泰牌转移因子口服溶液,构成未从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七

医疗器械经营主体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江西双融创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花园6号105号店面)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向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案件八

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鹰潭市月湖区艾薇莉美容店(鹰潭市月湖区海亮首府22栋103店面)经营的多种化妆品(INFICOLLAS茵菲可丽生胶原多效修护精华液、寇诺清颜纯美娇颜组合、“熙妍世佳”美肌安肤套、“熙妍世佳”三七清颜组合、BHUASANG华桑科技美容生物修护品牌时空驻颜套、尊艾堂温享养护草本油)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九

美容店发布违法广告

鹰潭市娴晴美肤美容店(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116号美亚汇金1栋1单元1407)在经营场所设立“价目牌”,标有“治疗问题,轻度皮炎”等字样的广告内容,且无法提供美容产品“祛痘秘方”宣称治疗轻度皮炎功效的相关证明,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件十

农资化肥以次充好

鹰潭市月湖区倍丰农资营业部(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鹰潭市月湖区平安路13号陈成宅)销售的(保利牌)复合肥料不符合标准GB/T15063-2020《复合肥料》的要求,其中总养分技术指标≥45,实际数据为44,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十一

家纺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鹰潭市月湖区朵朵家纺店(营业场所: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六区一楼63号)销售的电热毯不符合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的要求,其中电源软线护套表面无制造厂名和产品型号的标志,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十二

珠宝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鹰潭市月湖区佳福珠宝店(营业场所:鹰潭市月湖区赣东商城八区5号)销售的古法足金999%戒指不符合标准GB/T 31912-2015、GB11887-2012、GB/T18043-2013、GB/T36128-2018、GB/T 16552-2017、GB/T 16553-2017的要求,该戒指饰品名称为古法足金999%戒指,检测结果为足金合成碳硅石戒指,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十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拒不改正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经营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帝景5栋一单元2012室)在管理小区的特种设备时,存在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拒不改正。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案件十四

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鹰潭市远达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新汽车站龙虎山大道18号)管理使用的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构成了未经定期检验不得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供稿:执法稽查局

编辑:江方瑶

审核:吴 瑕

期号:2026年第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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