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实辖区内制鞋、制衣、箱包、鞋材加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应急通道、安全生产管理、有限空间辨识、人员培训、“三合一”场所等重点领域的执法震慑,渝水区应急管理局结合今年5月份执法检查查处的案件,对5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新余市某丽达鞋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丽达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裁量细则第58条A档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8200元整罚款,合并处人民币16400元整罚款,并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中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4100元整罚款。
案例2:新余某叔家鞋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张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叔家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8200元整罚款。
案例3:渝水某源底料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张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某源底料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8200元整罚款。
案例4:新余市某胜鞋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张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胜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8200元整罚款。
案例5:新余市某硕包装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张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硕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8200元整罚款。
执法警示:全区各制鞋、制衣、箱包、鞋材加工企业要以本次曝光案例为镜鉴,重点抓好五项自查整改:
1.规范油性胶水、稀释剂等危化品储存,配齐通风及可燃报警装置,并每日开展巡检;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全天候畅通,配齐完好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施;
3.所有冲床、针车等机械设备必须完整保留原厂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私自改装或拆除;
4.落实全员岗前安全培训与定期应急演练,电工、叉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5.坚决杜绝车间、仓库违规住人,彻底清零“三合一”场所。
下一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突击检查与夜间复查频次,对屡改屡犯、隐患逾期未消除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顿、顶格罚款、联合多部门关停取缔等措施;对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
来源:渝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