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能运行字〔2026〕3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上饶市工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西公司、国家电投江西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华电江西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中煤上饶电厂、江西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洪屏抽水蓄能电站、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5〕66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编制了《江西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范开展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保障涉电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工作,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 审
第五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由编制(修订)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也可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
第六条 组织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涉电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各级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2人。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组建区域级电力应急专家库,省能源局负责组建省级电力应急专家库,市、县电力主管部门视情组建本地区电力应急专家库,并及时将相关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科学、规范、公正、诚实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在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本单位编写的涉电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通过评审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
(一)形式评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涉电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涉电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二)要素评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涉电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涉电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第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由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分别进行签字确认。判定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
(三)专家组评审意见(附“评审意见表”)。
第十三条 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电力企业应当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印发。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分为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通过、备案材料归档四个步骤。电力企业应在涉电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件或线上途径将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在赣二级企业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抄送省能源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其他电力企业省级公司向省能源局备案,抄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二)市级供电企业、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和新能源企业、工期两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向所在地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市应急管理部门;
(三)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提交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相关申请信息,确保联系方式完整准确,并同步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会议记录;
(五)应急预案发布的相关文件及关联的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六)发电企业提供装机容量相关佐证资料(如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工期证明文件(如工程合同或相关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七条 备案受理单位对电力企业提交的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备案登记审查的,由备案受理单位向申请单位出具《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于备案登记审查不通过的,备案受理单位应当要求备案申请单位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可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分析评估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按照《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时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照本细则开展评审和备案工作: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完成备案的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无需重复备案,本细则施行后新增或变更的备案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涉电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电力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进行解释,未尽事项由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明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