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各沿湖乡镇在执法巡查中查处多起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案件,现将五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当事人:邹某某
时间:2026年3月4日22时
地点:蓼南乡蓼花池水域
违法事实: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发现渔获物2.8斤。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没收渔具及渔获物2.8斤,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二
当事人:左某某
时间:2026年4月15日17时
地点:庐山市海会镇长岭山附近鄱阳湖水域(禁钓区)
违法事实:庐山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和海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行动时,发现当事人违规垂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鱼竿1根,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处罚结果:没收垂钓器具,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三
当事人:朱某某
时间:2026年1月25日
地点:白鹿镇长岭鄱阳湖水域
违法事实:锚鱼并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鄱阳湖长岭水域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没收作案渔具,并处2300元罚款。

案例四
当事人:李某某
时间:2026年6月2日12时
地点:庐山市蛟塘镇西庙村窑林李鄱阳湖水域
违法事实:使用路亚(6钩)进行违规垂钓
处罚依据: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处罚结果:没收鱼竿和鱼钩,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五
当事人:叶某某
时间:2026年2月5日3时
地点:星子镇省港码头鄱阳湖水域
违法事实: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处罚结果:没收垂钓器具,并处500元罚款。

来源:庐山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