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积金最新调整:月缴存额上限为5422元

抚州公积金最新调整:月缴存额上限为5422元

关于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统一执行标准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10号令),《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上级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批准,现将2026年度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按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抚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5年度抚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42号)中公布的区域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22元/月(单位和职工合计,下同)

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30.75元×3倍);

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2592元(抚州市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30.75元×3倍);

个人月最高缴存额为2711元(月最高缴存基数×12%);

缴存单位按1:1比例进行配套。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42号)公布的区域划分:

市本级、临川区、东临新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2090元/月,个人月最低缴存额为105元,单位和个人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10元/月。

其他县区为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个人月最低缴存额为98元,单位和个人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196元/月。

以上缴存比例按5%计算,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3.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6月30日止。我市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30日

来源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