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樟树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须持证上路

7月1日起,樟树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须持证上路

来源:樟树发布

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注意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等制度文件,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对应准运许可,严禁开展目录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以保证食品安全。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

哪些液态食品属于管制范围?

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包括5大类14小类:

1.植物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

2.调味品:食醋、调味料酒;

3.酒类: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

4.食糖: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

5.淀粉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

谁需要办理准运证?哪些情形可以豁免?

需要办理的情形:在我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承接第三方食品运输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用于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应取得运输容器证明。

不需要办理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家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核心概念

1.散装运输:食品无独立包装,批量直接装入专用罐式容器运输;

2.运输容器:直接接触液态食品的专用罐式运输设备;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有哪些义务?

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流程中,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各司其职,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1.发货方和收货方:不得委托无准运证的经营者承运货物,必须建立并落实出库交付、卸载入库查验制度,将查验工作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核对准运证、容器证明、罐体标识、清洁记录、铅封完整性等信息,如实记录并留档备查;发现违规承运行为,须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承运方:运输容器必须持有有效运输容器证明,不得伪造、改装食品专用标识、容器编号,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随车携带运输容器证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查验工作。

3.运输联单管理: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全程实行“一车(罐)一单”联单管理,三方需据实填写联单。联单纸质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鼓励使用电子联单,实现全程可追溯。

樟树市本地办理渠道

(全程免费)

1.线上申报

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yczs.jxzwfww.gov.cn/jxzw/xzba/bszn/index.html?itemCode=328D9643CDF94EB086A96D419E4D4405&webId=116&flag=gj)→在线办理→注册登录→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2.线下办理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股(樟树市淦阳路10号410室)可现场咨询,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相关经营者抓紧在7月1日前完成许可申领。

咨询电话:0795-7311706

温馨提示

1.未办理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的主体及车辆运输容器证明的,请及时清理车辆罐体上的食品液体标签标识,并不得开展相关运输业务;

2.从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证擅自开展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运、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处罚。

来源: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