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地曝光9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涉及运输、酒店等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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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地曝光9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涉及运输、酒店等多行业

来源:新余发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渝水区安防委办公开曝光2026年以来9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1:新余某运输企业存在“百吨王”安全隐患案

2026年1月,渝水区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新余某运输公司货运车辆于2026年1月6日在G533罗坊镇竹山村委路段被查出为“百吨王”车辆,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新余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对该运输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渝水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该运输公司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对隐患进行整改,在整改前停办公司新增运力。

案例2:新余某酒店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1月15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某酒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其轿厢内粘贴的电梯使用标志未注明下次检验日期。经档案核查及资料确认,该台电梯在2025年定期检验中已被判定为不合格,且尚未完成复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1月26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新余市渝水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违规变更经营场所案

2026年2月5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举报,反映渝水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之外设置集装箱售卖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1条裁量阶次A,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新余市渝水区某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平房仓和仓间罩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6年3月8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高大模板支撑技术交底人员不全,且未提供高大模板浇筑前的验收资料。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四款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五条,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施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项目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案例6:新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未改案

2026年4月3日,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新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余市某综合楼进行消防监督复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且逾期未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一般量罚阶次,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江西某特种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厂房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6年5月13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江西某特种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厂房项目施工现场时,发现该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区未设置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以人民币0.5万元罚款,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0.3万元罚款。

案例8:新余市渝水区某工贸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6年5月20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工贸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条A档,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0.4万元罚款。

案例9:新余市渝水区某底料厂未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案

2026年5月20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底料厂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不仅未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开展有限空间辨识,也未张贴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档,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渝水区安防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