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绝对化用语、代言推荐!鹰潭明确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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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绝对化用语、代言推荐!鹰潭明确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现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1.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份、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7.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其他未提及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