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集中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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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集中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近期以来,南昌市大力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全链条安全水平,现集中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一、进贤县某礼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案。2026年5月11日,进贤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礼花公司安全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规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贤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项A阶次的规定,责令该礼花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二、进贤县某礼花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2026年5月11日,进贤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礼花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包含企业生产负责人等全部岗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三条规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贤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A阶次的规定,责令该礼花公司主要负责人侯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三、红谷滩区某批发公司未经许可改变经营场所案。2026年5月14日,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办公。经查,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搬至东湖区办公,实际办公地址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注册地址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四、新建区某烟花爆竹店违规异地储存案。2026年5月21日,新建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旁边闲置房中存有48箱烟花、42箱爆竹。经查,该闲置房中90箱烟花爆竹为该烟花爆竹零售店所有,且该闲置房不属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项B阶次规定,责令该烟花爆竹店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的罚款。

五、青山湖区万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2026年5月21日,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其他案件线索获知,万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售卖烟花爆竹,并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于青山湖区慈母村罗村一民房,共计获利人民币陆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治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六、南昌县刘某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2026年5月21日,南昌县公安局向塘派出所根据线索获知刘某某存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嫌疑。经查,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6年4月17日、4月19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嫌非法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南昌县公安局向塘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七、新建区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竹案。2026年5月21日,新建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昌邑派出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区昌邑乡昌南村某便利店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爆竹储存在货架上。经工作人员清点,现场非法储存大圆盘爆竹3箱、小圆盘爆竹10封和小爆竹49挂。李某某于2026年5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错认罚。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昌邑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八、东湖区熊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2026年5月26日,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该区青山北路34号七里嘉和13栋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地址为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熊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依据《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责令熊某某停止燃放,处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南昌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