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防治,严肃查处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聚焦养殖废水达标处理、养殖粪污规范处置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营造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惩戒警示良好氛围,促进全市畜禽养殖行业规范有序、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一:某猪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猪业有限公司主营年存栏6000头母猪扩繁项目,配套建设“预处理+UASB+两级A/O+絮凝沉淀+接触消毒池+氧化塘”废水处理设施,环评及排污许可明确要求,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方可排放。
【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猪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西侧黑膜尾水池旁放置有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黑膜尾水池水体浑浊。现场检查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发现存在明显抽送污水外排迹象。据此,执法人员立即对黑膜尾水池内存水规范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存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29mg/L、132mg/L、39.6mg/L,各项指标均超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经依法调查核实,该公司于当日凌晨,擅自使用抽水设备、塑胶水管,将黑膜尾水池内的污水抽排至厂区外山塘。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0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27日,渝水区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是畜禽养殖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该公司心存侥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反映其法律意识淡漠,环保主体责任缺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严肃处理,有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错误做法,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养殖粪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动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某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农场为年存栏20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场内配套建设4座储粪池,日常养殖粪污经储粪池统一收集贮存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转运处置,正常生产期间每2至3天开展一次粪污转运工作,末次粪污转运处置记录为2025年12月31日。
【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其处于空栏状态,但该场区南面储粪池粪污满溢至池外,同时场内水泥空地露天堆放养殖粪污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措施,部分粪污溢流至雨水沟并外排至场外水塘。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废物代码为“030-001-S82”。该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对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粪污流失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55000元。
【案件启示】
及时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粪污是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农场因粪污转运处置不及时,造成养殖粪污外流污染水体,经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排查养殖粪污污染,强化水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各类养殖主体均需常态化做好粪污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流程管理,促进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共建河清水美、鱼翔浅底的优美环境。
案例三: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利用养殖粪污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年出栏48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池、沼液池、有机肥生产车间等污染治理设施,采用“农牧结合+第三方全量化处置”的粪污处理模式。2025年12月,该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10年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00亩土地用于种植牧草等作物,计划采取农牧结合形式消纳养殖粪污。
【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8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随手拍”公众监督平台,受理群众举报该企业养殖粪污污染问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查实举报点位为该公司粪污还田消纳地块,但未种植作物,地块内5处露天土坑囤积大量养殖粪污,所有土坑均未落实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部分粪污已外溢至周边裸露土地。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底自行开挖露天土坑,将前期发酵的养殖粪污转运至此贮存,并未及时用于种植施肥,大量粪污贮存于露天土坑而无法消纳,污染环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68135元。
【案件启示】
严格遵循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规范贮存、按需消纳的技术规范要求,是养殖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与行业义务。本案企业未及时开展消纳地作物种植,违规设置无三防措施的露天土坑贮存粪污,致使粪污溢流造成环境污染,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托随手拍平台,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养殖企业应当科学匹配养殖规模与土地消纳能力,积极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来源:新余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