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致4死1伤,调查报告发布

抚州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致4死1伤,调查报告发布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抚州乐安“3·1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0日15时43分许,抚州市乐安县G238国道大马头乡龙虎岭村路段(165km%2B300m处)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经调查认定,抚州乐安“3·1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尼龙绳固定加气块砖,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尼龙绳发生断裂,装载的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赣AZF951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7日乐安县乐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一批加气块砖至乐安县流坑景区用于项目施工。3月10日14点左右,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度员肖**安排曾**运送该货物,曾**驾驶赣DJ7283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60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到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载了28捆加气块砖(共分两层装载,下层左右两侧各放10捆,上层左右两侧各放4捆,每层高1.2m;每捆加气块砖重约1190kg,共计33320kg)。

14点30分许曾**用尼龙绳及工具将加气块砖固定后驾车前往乐安县流坑景区。15时43分许行驶至G238国道乐安县大马头乡龙虎岭村路段(165km+300m处)弯道转弯时,固定加气块砖的尼龙绳发生断裂(经现场勘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导致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相向行驶的赣AZF951小型普通客车(3月10日15时11分许,赣AZF951小型普客车驾驶人周**驾车载刘**、朱**、邓**、杨**等4人从乐安县罗陂乡往乐安县城方向行驶),造成赣AZF951小型普通客车上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调查

(一)直接原因

曾**使用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未更换)的尼龙绳固定加气块砖,车辆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固定加气块砖的尼龙绳发生断裂导致装载的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相向行驶的赣AZF951小型普通客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安市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2022年4月29日、2022年12月9日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但检查不细致,未发现曾**没有参加该企业组织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知识考核。2023年未按照《新干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2.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2年以来未对曾**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知识考核;未制定2023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3年以来未对曾**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月10日在GPS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员请假期间未安排人员进行GPS监控管理;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尼龙绳未及时更换。

事故问责处理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曾**,男,身份证号:362424******0018,赣DJ7283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60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司机,于2023年3月11日乐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刑事拘留,3月21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干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由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蒋韬,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建议由吉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撤职处分,在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抚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