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 刘彤)为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助力健康南昌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近日,我市印发《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2026年底前先从保障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员起步,2027年起探索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到2028年,全市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资金统筹方面,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筹资分担方面,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根据《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该保障不设起付线。提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别支付。其中,单位职工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未就业人员,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5%。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