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赣州市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对公司电梯升降货架
进行电焊作业

经询问
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施某某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该家具厂老板黄某某
在了解上述情况下
仍要求电焊工施某某冒险作业
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消防监督员当即责令停止作业
并对黄某某、施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焊切割属于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
若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安全提醒
作业人员开展动火作业前
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作业现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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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