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9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水吧台边上的冰箱内有一瓶预包装食品“蓝莓汁饮料”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案涉食品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场所面积约20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案涉食品是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某某饮品专营店”店铺购进,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购买记录以及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根据订单显示,当事人共购进案涉食品数量1瓶,价格:48.97元/瓶,由于不单独销售,无销售价格,本案货值金额48.97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又提供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考虑到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低,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6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本案供货商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移送进行溯源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有机结合,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的行为,优先采用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方式,体现了“首违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此外,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合格源头进行溯源追责,倒逼生产者、批发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而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闭环治理,在坚守“四个最严”底线的同时,又体现了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执法善意,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实践案例参考。
案例二:鹰潭市月湖区某某电子商贸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英维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投诉。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共查获标注“华为”商标标识手机壳9款共计208个,标注“荣耀”商标标识手机壳10款共计175个。经查明,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21534236,国际分类9类,申请人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壳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商标,申请/注册号:21534095A,国际分类9类,申请人名称: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壳,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经“华为”“荣耀”商标合法持有人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述案涉手机壳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上述涉案手机壳是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从某供货商处采购,采购价格2-6元/个不等,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销售单据等材料,证明来源合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销售单据等材料,主观上不知情,证明侵权商品来源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并且对案涉侵权商品依法作销毁处理,将供货商存在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案机构对“过罚相当”原则与柔性执法的运用,既彰显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避免“一刀切”打击小微经营者,又守住了商标侵权合规底线。商标法既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依法豁免善意经营者的罚款责任。一方面,合法来源免责明确了市场主体义务,倒逼销售者严格履行留存进货凭证义务、规范进货查验制度,引导诚信合规经营。另一方面,确立“溯源追责”导向,能够精准打击源头侵权治理,重点查处生产端、批发端恶意侵权,有利于打通全流程追责链条,提升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