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0余万元!景德镇警方摧毁一非法采矿团伙!

涉案40余万元!景德镇警方摧毁一非法采矿团伙!

夜深人静

工地星光微弱

一辆辆货车悄然驶入

又满载而去......

短短一月之余

数千方砂石离奇失踪

幕后黑手是谁?

他们又是如何瞒天过海的?

近日

在水上、众埠、鸬鹚、城东、后港派出所

的全力追击下

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的大型非法采矿案

得以告破

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到案

这个长期盘踞在鸬鹚镇

昼伏夜出疯狂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的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有力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精心布局:分工明确的“盗砂流水线”

时间回溯至2026年1月。鸬鹚乡某河道附近,每当夜深人静,总有不寻常的动静打破乡村的宁静。铲车轰鸣,运输车穿梭——本该是正规施工才有的场景,却在这个偏僻的河道边频频上演。更可疑的是,现场多处摄像头被人为遮挡,仿佛有人刻意在掩盖什么。

以石某雷为首的犯罪团伙,正是这场“夜间闹剧”的主角。他伙同石某松、徐某凯、刘某峰三人,将盗采砂石当成了一门“生意”,组建起一条集“踩点、盗采、运输、销赃”于一体的完整链条。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利益均沾。

每次作案前,四人都会提前“开会”沟通,敲定当晚的行动方案。石某雷坐镇后方统筹指挥,石某松、徐某凯、刘某峰则分赴不同点位蹲守放风。这些点位经过精心选择,能够全方位覆盖进出道路的各个方向——一旦有陌生人或可疑车辆靠近,他们会第一时间互相通风报信,迅速撤离,让巡查人员屡屡扑空。

盗采现场痕迹

疯狂作案:盗窃10次,涉案40余万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这个团伙开启了疯狂的盗采模式。这伙人的“总指挥”正是主犯石某雷。他亲自拉拢两人“入伙”:司机王某彪和车队队长李某富,分别负责开车和调度车辆。

夜深人静,王某彪按李某富的指令,驾车驶入盗采点。挖机轰鸣,砂石装车,货车趁夜色驶离……短短一个多月,他们作案10次,盗采砂石价值40余万元。

临时堆放点

这些砂石被倒卖给临市沙场,赃款由四名股东按比例分配,王某彪按趟结算运费,李某富领取固定“管理费”。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专挑深夜作案,走偏僻河道、绕行乡间小路。在他们看来,这一切都“天衣无缝”!

警方亮剑:研判蹲守、雷霆收网、劝投到案

1月初,水上派出所接工作人员反映:深夜时段,某河道附近频繁出现大型货车,行迹十分可疑。为迅速核实情况、掌握线索,水上派出所牵头,联合众埠、鸬鹚、城东、后港派出所协同作战。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缜密经营,逐步完善信息、固定证据,最终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规律及运输路线,成功锁定石某雷等四名股东以及王某彪、李某富等关键成员。

2月4日晚,抓捕时机成熟。民警提前部署,在关键位置设伏,当场抓获正在运输盗采砂石的司机王某彪及车队队长李某富,人赃并获。次日,主犯石某雷落网。

随后,警方采取追捕与劝投相结合的策略,一边加大追逃力度,一边上门走访在逃人员家属宣讲政策。在法律震慑和耐心劝导下,石某松、徐某凯、刘某峰三名股东相继主动投案。至此,这个疯狂盗采砂石的犯罪团伙被连根拔起。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雷、刘某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松、徐某凯、王某彪、李某富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充分展现了乐平公安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过硬作风。

图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同时也正告那些仍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护好我们脚下的每一寸土地、每一条河流,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乐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