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餐饮店糖醋里脊违规添加胭脂红
江西
江西 > 产经 > 监督 > 正文

吉安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餐饮店糖醋里脊违规添加胭脂红

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吉安市井开区某奶茶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1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井开区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依法对吉安市井开区某奶茶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存在贮存有冷冻食品的冷冻柜无温度显示、“三防”措施不到位等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5日内进行整改。2026年4月16日,井开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食材冷冻柜仍无温度显示。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井开区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重加工,轻贮存”,忽视食品贮存条件,未配备合规的冷藏、冷冻设备,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安全意识缺位的问题。此案警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在常温下变质或冷藏失效的风险不易察觉,各经营单位必须明确“贮存”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标签上的贮存条件,否则即便食品在保质期内,也会因违规贮存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青原区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3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吉安市青原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仓库内发现“狮宝”吉士粉食品添加剂共4罐,其中1罐已开封使用。经调查发现该店将“狮宝”吉士粉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加入“糖醋里脊(糖醋咕噜肉)”菜品中。该店使用的“狮宝”吉士粉复配着色剂含柠檬黄、胭脂红,使用范围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食用着色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或残留量,胭脂红及其铝色淀的使用范围不包含制作糖醋里脊菜品。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暴露出部分餐饮从业者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认识不足、合规意识淡薄,存在凭经验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忽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也反映出少数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全流程管控,对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的核查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该案也为全体餐饮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警示各类餐饮单位,无论业态规模、经营模式如何,食品安全的底线要求始终一致,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典型案例三:泰和县某汉堡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汉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加工场所货架上摆放了5袋藤椒腌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超过了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藤椒腌料加工食品,并在抖音平台、APP小程序以及现场销售。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超过保质期的腌料易滋生致病菌、产生有害物质,存在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线上线下同步销售,既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也扰乱了食品经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依法查处,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守护了消费者饮食安全;同时有力警示同类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清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从“侥幸经营” 向“合规经营”转变,对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具有较强示范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四:永丰县某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7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内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食品进货环节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及询问核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采购的相关食品原料,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任何与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相关的凭证。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进货查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食品经营者法定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第一道关口”,若餐饮单位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可能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引发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明确告知各类餐饮经营主体,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管理,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从源头把控食品质量,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经营环节,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典型案例五:永丰县某餐饮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6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确认,该餐饮店已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但上述两类证件均未在门店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公示,仅存放于店内后台,消费者无法直观查看。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餐饮单位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前提,公示相关证件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餐饮单位诚信经营的具体体现。消费者在外就餐时,有权知晓餐饮单位的合法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证件公示是消费者直观判断餐饮单位合规性、保障自身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明确告知各类餐饮经营主体,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严格落实“亮证亮照”要求,主动公示相关资质证件,杜绝因管理疏忽、认知不足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