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神效”莫轻信,虚假宣传套路深!鹰潭三起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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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神效”莫轻信,虚假宣传套路深!鹰潭三起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一张普通的床垫,被说成能“排出结石”;一件日常的内衣,被包装成“妇科良药”;一罐寻常的奶粉,被吹嘘成“降糖神品”……这些看似荒诞的“神效”,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专门瞄准老年群体和健康焦虑者。近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查处三起虚假宣传案件,撕开了“神医”“神药”的伪装。本期“以案释法”,带你识破套路,看清真相。

案例一:养生馆里的“治病神话”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根据区委办转交的举报线索,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瑞康养生保健馆”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柴某某为推销其经营的“熊胆粉(冻干粉)”和“初乳乳铁蛋白配方驼奶粉”(均为普通食品),在店内循环播放从网上下载的宣传视频。视频中,熊胆粉被宣称能“治疗胆固醇性胆结石(有效率88.34%)”、“抑制肿瘤扩散转移”、“治疗酒精肝、脂肪肝”,甚至“糖尿病吃15-30天就开始有效果”;而驼奶粉则被宣称能“解酒护肝”、“降血糖”等。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熊胆粉7盒、驼奶粉17罐,违法所得1176元。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营业,依据相关法律及自由裁量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深度解析】

1. 保健馆≠医院,“治病”宣传踩红线

许多养生保健馆打着“养生”“保健”的旗号,实际上却干着“治病”的勾当。法律明确规定,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严禁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熊胆粉”“驼奶粉”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其宣称的“有效率”“治疗XX病”等表述,是典型的以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虚假宣传行为。

2. “网上找的”不是挡箭牌,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面对执法,当事人辩称视频“从网上找的”。但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宣传内容负有审慎核查和保证真实的法定义务,“网上找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盲目转发、使用未经证实的信息进行商业推广,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3.处罚看危害,不只看获利—违法性质决定法律后果

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仅1176元,但最终被处以20000元罚款。这并非“罚过重”,而是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性质的精准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罚款的确定依据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虚假宣传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已实现的交易获利上,更在于其对消费者健康选择权的剥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以及对潜在受害群体的广泛误导。本案依法处以2万元罚款,正是对“违法必究、过罚相当”原则的严格遵循,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在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消费安全的问题上,法律绝不手软。

案例二:服装店里的“医疗奇迹”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妮妮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店主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视频号中,为其销售的“银纤维内衣、内裤、面罩”等普通服装产品,发布了大量“神奇功效”宣传。内容包括:“预防妇科炎症的内裤”、“改善滑膜积液、淡化老年斑”、“缓解牙痛”、“产后修复,内脏归位”、“眼管堵塞……戴了银纤维眼罩,两三天完全改善”等。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删除相关内容。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其初次违法、主动改正、配合调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套路揭秘】

案例警示:微信朋友圈、视频号不是“法外之地”!

很多个体经营者误以为,在个人社交账号(朋友圈、微信群、视频号)上发广告是“私事”,可以随意吹嘘。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只要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商品信息、招揽顾客、促成交易,该行为就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本案是典型的 “普通产品+医疗术语=虚假宣传” 模式。商家抓住消费者对“健康”“安全”的渴望,给内衣贴上“妇科炎症”“产后修复”的标签,给面罩贴上“眼管堵塞”“淡化老年斑”的标签。这些疾病名称和医疗效果,是普通产品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消费者警示:遇到此类宣传,请记住

任何宣称能“治病”的服装、首饰、床垫等日用品,都是骗局。 医疗器械必须取得注册证,药品必须有国药准字号,不要轻信“黑科技面料”的谎言。

案例三:体验馆里的“用户见证”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众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约60名老年人正在参加由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讲的“健康讲座”。该公司推销的是一款名为“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的医疗器械。然而,其宣传内容却严重“出格”:PPT中宣称产品能“抗衰老”、“降低胆固醇”;宣传视频中,所谓的“用户”声称“坐了五天,排出了三颗结石”、“腰上的瘤子从鹅蛋大小坐了小了很多”;现场授课内容还编造“香港身心健康巴马长寿研究小组的科学家”等虚假背书。当事人承认,所有内容均从网上下载,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经查,该公司尚未售出产品,处于“免费体验”揽客阶段。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包括夸大产品功效和编造用户评价)。鉴于其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及时改正、配合调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深度解析】

这是最典型的“会销”骗局套路,三步拆解:

第一步:温情陷阱,聚拢人气。 针对老年人渴望健康、害怕孤独、注重实惠的心理,通过“免费体验”、“赠送鸡蛋”、“打卡送礼”等方式,将老人聚集到经营场所,营造“大家庭”的温暖氛围。

第二步:洗脑授课,权威背书。 由“讲师”或“老板”亲自上阵,通过PPT、视频、现场“患者”分享等手段,进行高强度的信息轰炸。手法包括:

编造“伪科学”概念(如“香港科学家”)。

杜撰“神奇”案例(如“排出结石”、“瘤子变小”)。

扩大产品适用范围(将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有限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到“抗衰老、降血脂、治癌症”等)。

第三步:掏钱买单,收割完毕。 在老人被彻底洗脑、对产品功效深信不疑后,再以“限时优惠”、“孝心感动”等方式,高价销售产品。本案虽尚未售出,但已具备完整的前两步,违法事实确凿。

法律要点:编造“用户评价”也是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用户评价”列为禁止虚假宣传的对象。本案中,当事人从网上下载所谓的“用户真实反馈”,自己无法核实,也无法提供来源,这在法律上就等同于编造、伪造用户评价。这是“会销”领域最常见的违法手段之一。

普法延伸:这些红线,一碰就“亏”!

三起案件,均罚款2万元。这是法律的“温柔”提醒(从轻处罚),也是严厉的警告。请所有经营者牢记: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三大底线,不可逾越】

普通产品绝不宣传疗效: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服装等非医疗器械、非药品,严禁出现任何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述。

医疗器械绝不超出范围:即使是合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宣传内容也不得超出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

用户评价绝不虚构:所谓的“客户见证”“真实案例”,必须有据可查。从网上下载、自己杜撰、花钱购买的“好评”,均属违法。

【给消费者的“防骗锦囊”】

面对天花乱坠的宣传,请记住“三不一查”原则:

不轻信:不轻信“免费体验”、“专家讲座”的疗效承诺。

不冲动:不被“限时优惠”、“名额有限”的话术裹挟。

不盲从:不因身边“托儿”的抢购而跟风下单。

必查询:购买保健食品,认准 “蓝帽子” 标识;购买医疗器械,认准 “械字号” 注册证号。所有宣称疗效的信息,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核实。

结语:

三起案件,罚没金额虽不算巨大,但其以案释法的警示效应远超个案本身。它们深刻揭示:市场可以包容“烟火气”,绝不能纵容“忽悠气”;商业可以运用“营销术”,绝不能沦为“坑人术”。 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震慑,精准打击虚假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以法治化监管护航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