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下同)不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质性审查义务,纵容商户提供虚假信息上线经营。
二、严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无实体门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造假的“幽灵外卖”“黑外卖”提供广告推广、信息发布、竞价排名等服务。
三、严厉查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四、严厉查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不具备加工条件的场所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场所从事食品加工操作。
五、严厉查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严厉查处医疗机构未按照《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出具虚假、伪造、篡改的健康证明的行为。
六、严厉查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外卖餐食。
七、严厉查处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八、严厉查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将订单委托给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在核准的加工操作区外进行食品加工。
九、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食品安全无小事,欢迎并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举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12320(卫健部门)。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卫健委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