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新闻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 通讯员周鸣报道:2023年5月,胡某入职江西某公司担任机修工。2025年3月,胡某在车间工作时不幸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生此次受伤为工伤,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情况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江西某公司未为胡某生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胡某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的部分请求,其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胡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江西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胡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江西某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胡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综合考虑其工资标准及实际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职工因工受伤后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安全网”。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违法不为职工参保,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反而会将本应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的工伤待遇,全部转嫁由自身承担。
该案中,江西某公司不仅需要承担职工的全部医疗费用,还需自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付出了比依法参保更为沉重的代价。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这既是分散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举措,更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切勿因小失大,最终“伤”了职工,也“赔”了自己。
来源:大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