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贵溪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风险,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源头安全隐患,贵溪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车驾管中队现将截至2026年3月31日辖区内逾期未检验车辆信息通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到车辆检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如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您已经办理完成车辆检验业务请忽略此通告)















温馨提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一项四款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十二条一项七款之规定,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