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布2起典型案例 一男装店拖欠试用期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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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布2起典型案例 一男装店拖欠试用期员工工资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精神要求,现将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查处某男装店拖欠工资案件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张某反映其2026年4月20日至22日在某男装店工作,店长以其没有通过考核为由,让其离职,没有工资。张某投诉该男装店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00元。

处理结果:上栗县人社局于2026年4月27日协调处理。该店已将上述欠薪全部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无论试用期考核是否通过,只要实际出勤并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必须支付对应天数的工资。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工资,属于典型的违法克扣工资行为。

案例二: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2日,陈某反映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栗县工业园安装设备期间拖欠其与工友4人工资共计42991.5元。

处理结果:经上栗县人社局核实,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陈某与工友4人工资共计42991.5元,情况属实。经协商调解,2026年2月13日该公司已支付全部工资。

典型意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当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同且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优先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在实际工作地维权不便或管辖权不明确等特殊情况下,也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权。在本案中,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但实际工作地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县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查处,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这警示广大企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在本地注册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萍乡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