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2026年以来,鹰潭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曝光5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3月31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餐饮店检查,该店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经查明,该店共有三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两张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当事人伪造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8日将该案件移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鹰潭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彭某某伪造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26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系虚假证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同步将本案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三:鹰潭市月湖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的食品和安排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3月19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在美团和淘宝闪购网络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在其厨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萝卜丝1包(已开封使用)、长有霉菌的芝麻花生酱1桶(已开盖使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购进来源及票据等材料,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与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八)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六)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与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霉变的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鹰潭市月湖区某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执法检查方案,2026年3月20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在该店厨房内发现一罐超过保质期的椒盐(已开封使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椒盐购进来源及票据等材料,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鹰潭市月湖区某凉皮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案
接消费者举报,反映鹰潭市月湖区某凉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月湖区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对鹰潭市月湖区某凉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经查明,该店搬迁至新地址,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即在美团及淘宝闪购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