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领域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危险物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拨打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举报电话或通过微信举报小程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形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电话和小程序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所举报的线索有关单位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3.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明确举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无法查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权益保障
(一)匿名举报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依据本部门举报奖励办法发放奖励。
1.烟花爆竹领域: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不足5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50000(含50000)至100000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00000元(含100000)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最高奖励举报人2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2.民爆物品领域: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未设专人管理、看护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超出核定库容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或炸药、雷管同库存放,或废弃、收缴的爆炸物品与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未取得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3.剧毒化学品领域:对未取得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未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录入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丢失、被盗剧毒化学品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域: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未在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录入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对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丢失、被盗剧毒化学品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5.易制毒化学品领域: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6.燃气领域:对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构成犯罪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控制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构成犯罪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奖金发放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30万元。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举报投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余市公安局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2026年5月8日
来源:新余市公安局、新余市应急管理局、新余市交通运输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