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发布5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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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发布5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上级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纠纷调解制度,全年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51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遴选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渝水区某商贸公司侵犯“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17日,新余市场监管局检查渝水区某商贸公司,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标有“三条杠”标识鞋子3020双,且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经辨认为侵权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二

渝水区某珠宝店销售侵犯香奈儿、宝格丽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渝水区某珠宝店从一陌生人处购进香奈儿足金耳饰三对、宝格丽足金玉髓项链一条进行销售,采购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品牌授权及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无法提供供货人联系方式,进货合同,进货清单及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经专业鉴别以上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三

新余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手续的美孚1号经典机油。经查,上述机油是当事人2025年1月从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采购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品牌授权及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现场也未提供进货合同,进货清单及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以上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别比对,确认涉案商品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属于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

渝水区某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17日,消费者举报在渝水区某名烟名酒店购买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商品。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瓶茅台酒鉴别为: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对售卖行为和鉴定结果均表示无异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郭某诉新余某鞋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介绍:郭某系外观设计专利“休闲鞋(四),专利号ZL20213*******.*”的专利权人。新余某鞋业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销售了涉嫌侵害郭某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郭某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新余某鞋业公司的侵权证据。该鞋业公司承认其确有销售侵犯郭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经当事人申请,新余市知识产权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新余某鞋业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郭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郭某和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