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3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某餐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江西
江西 > 吉安 > 正文

吉安公布3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某餐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吉水县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吉水县某餐馆厨房(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品货架上,存放1袋未开封的筋喜鲜苕皮。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6日,保质期6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采购该款苕皮,自2025年3月食品过期后,仍使用该过期食品原料制作菜品,并通过线下堂食及美团外卖等网络餐饮渠道对外销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也扰乱网络餐饮及线下餐饮市场经营秩序。本案当事人疏于食品原料日常管理,未及时清理过期食材,甚至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对外销售,反映出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缺位。此案警示全县餐饮经营单位,尤其是网络餐饮入驻商家,要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库存排查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变质食材加工食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二:吉州区某网络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外卖高单量商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依法对某网络餐饮店经营用食材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采购并使用的红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采购并使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要求的红线椒,主观上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扰乱食用农产品经营秩序,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食材采购验收标准必须严格对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必须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禁采购、使用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食用相关食材时可主动关注农残检测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三: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吃服务店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4日,市区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对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吃服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一箱未开封的萝卜丁,外包装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080100047,产品标准代码:GB2714,生产者:湖北聚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9月30日,保质期:3个月。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及时清理。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青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为小餐饮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件,对压实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意义重大:一是压实经营主体责任,明确定期清查下架过期食品是法定义务,倒逼经营者健全自查制度,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二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从源头消除过期食品变质滋生有害物质的隐患,守护群众饮食安全;三是彰显监管执法刚性,传递食品安全零容忍信号,树立违法必究导向;四是营造安全消费环境,通过“查处一案、规范一方”,凝聚共治合力,保障公众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