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对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鼓励非法行为主体主动纠错。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规范采购、合法经营。对需采购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到合法零售店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零售店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且存放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取得零售经营许可的,须按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
四、严禁违法发包、出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如发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请在第一时间举报,方便核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95-4628846。
(一)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现实危险性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按现场查获违法产品价值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限额2万元,同一举报人在一年内累计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超过此限额的不再给予奖励)。奖励一般在案件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实施。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依法依规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三)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签署《奖励领取确认书》。《奖励领取确认书》包括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内容、奖励金额等内容。
(四)因奖励产生的纠纷,举报人应当首先与受理举报的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缠访缠诉。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公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奉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来源:奉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