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布5起养老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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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公布5起养老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为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组织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养老机构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7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内容与本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不符,通过新余市“一照通办”平台查询编号,平台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经核实,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4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厨房卫生不达标、三防不到位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奶粉店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8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渝水区某奶粉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会议营销和微信群营销方式销售店内养老保健食品并在店内PPT及微信群宣传中,称其保健食品对失眠、前列腺疾病、胃病、高血压、糖尿病甚至癌症等疾病具有治疗或改善作用,且引用虚假病例进行佐证。上述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其销售的产品实质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违规收费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21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线索,对某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的渝水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展开调查。经专项审计核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存在服务时长不足、服务间隔时间过短或重叠、同一时间服务不同老人、服务时长异常、强制分段计费等问题,累计多收取服务费。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并处相应罚没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所列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养老生活馆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2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养老生活馆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宣传单中标称,消费者仅需支付398元即可领取价值共计数千元的养老食品及相关赠品。经核实,当事人未以宣传单上所标注的高价单独销售上述产品,亦无法提供相应价格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余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