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萍乡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查办跨境仿冒专利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萍乡市某食品企业在越南市场发现仿冒其产品的侵权商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联合市公安局成立跨省专案组,赴杭州、宁波等地成功捣毁境内仿冒生产窝点,依法收缴侵权工具与包装材料,涉案货值近百万元,为企业挽回预计损失两千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部门专业高效,技术调查官精准判定侵权,多部门联动破除地域限制,为打击跨境恶意仿冒、查办同类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该案作为跨区域、跨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萍乡市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成效,为本土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二:
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及证据材料,查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件。
经查,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刘某从已被刑事处罚的张某处分15次购进假冒知名品牌卷烟,购进金额85740元,货值合计95740元,通过其与丈夫吴某共同经营的湘东区某生活超市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湘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2872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刑衔接打击涉烟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调查取证经验,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一方面,严厉打击了仿冒知名烟草品牌牟利的违法行为,遏制了商标侵权乱象,保障了合法企业的品牌权益与创新动力;另一方面,查处质量低劣的假冒卷烟,消除了其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威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筑牢了法治防线。
案例三:
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开展酒类专项检查,当事人店内1瓶“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针对假酒销售渠道特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对烟酒商行、餐饮及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制售假酒犯罪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瓶“国窖”1573白酒,怀疑是假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1瓶未开瓶的“国窖”1573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前期审查查明,程某某(已判刑)雇佣郑某某(从犯)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号销售假冒JORYA注册商标服装,程某某、郑某某非法获利约11万元,郑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3月18日,将郑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按照商标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案例六:
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彩印厂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彩印厂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莲花县市场监管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印制侵权品牌运动鞋盒,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核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接受朱某委托帮其印制侵权saucony®、 asics品牌运动鞋盒以及侵权saucony®吊牌。当事人明知朱某提供的saucony®、asics品牌鞋盒图样、saucony®吊牌的图样标有®注册商标标记,但未对其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也未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分批次为朱某印制5万个侵权品牌运动鞋盒、1万个侵权品牌运动鞋吊牌,收取印刷费用共计5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为侵权者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帮助他人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产生了一定警示作用,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