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开区曝光3起典型案例 某职业技术学校占用疏散通道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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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开区曝光3起典型案例 某职业技术学校占用疏散通道被罚

近期,宜春经开区在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宜春经开区某职业技术学校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含电动自行车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6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含电动自行车等)。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含电动自行车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学校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李某在江西省宜春经开区宜云路旁因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7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检查员依法对李某检查时,发现李某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宜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3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未经检验,且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构成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移交市稽查局,市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