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客运班线部分站点票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瑞昌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管理,我市营运客车将以新建的瑞昌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为起讫点,开展道路客运经营。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906 号)规定,按照调定价程序,我委开展了票价核定,价格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票价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瑞昌至码头班线、瑞昌至黄金班线
起讫点为瑞昌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或在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和瑞昌市汽车站区间的,在原有票价基础上,统一增加1 元/人,除此之外的仍执行原票价标准。
(二)瑞昌至肇陈班线、瑞昌至南义班线
起讫点为瑞昌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或在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和原瑞昌市城西客运站西侧站点区间的,在原有票价基础上,统一减少0 .5 元/人,除此之外的仍执行原票价标准。
(三)瑞昌至和平班线、瑞昌至峨嵋班线、瑞昌至九源班线、瑞昌至青山班线、瑞昌至乐山班线、瑞昌至光明班线起讫点为瑞昌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或市区的,在原有票价基础上,统一减少0 .5 元/人,除此之外的仍执行原票价标准。
二、其他事项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车站、站点及客运车辆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本文自瑞昌交通客运综合枢纽站投入使用时开始执行。
瑞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