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监公布五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红牛”“海之蓝”等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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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监公布五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红牛”“海之蓝”等知名品牌

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

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五起典型案例

现公布如下

一、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虚假宣传案

依据上海市嘉定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线索,2025年5月1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

经查,刘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某知名平台开设名为“工业修补胶水批发”的网店,销售“LOCTITE乐泰”等品牌密封胶,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销售金额共计795241.51元。其中,“LOCTITE乐泰”密封胶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33067.01元。期间,存在刷单虚增交易行为,刷单金额总计56465.68元。刘某某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赔偿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损失、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假冒“LOCTITE乐泰”牌587型300mL装密封胶9支;2.罚款219600.52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于一体的复合型违法典型案例,集中暴露了网络交易中部分经营者漠视法律、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查处本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执法效果,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我局将持续加强网络交易中商标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网络交易中规范的网络环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保障。

二、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汽车护理用品制造厂(汪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悦泰海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汽车护理用品制造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取得“悦泰海龙”商标使用许可,自2020年03月07日起,从河北省某某市先后分十一次采购“悦泰海龙”品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标贴10万套,其中20kg规格5万套(单价0.45元/套)、10kg规格5万套(单价0.25元/套),用于生产、销售“悦泰海龙”尿素产品。

2025年8月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尿素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使用的容器(空桶)、标签若干,扣押待销售侵权产品2种规格合计314桶、侵权标贴2259套、空桶323个,涉案货值金额计11731.15元。

因涉案商标侵权商品及标签数量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能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创新成果和品牌价值,激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开此类案件能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商标侵权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商家的守法意识,促使其在经营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合法经营,也让消费者增强对商标保护的认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三、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蓝色经典”海之蓝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02月13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程某某经营的南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注“蓝色经典”海之蓝的白酒12瓶,当场实施扣押。“蓝色经典”“海之蓝”为洋河股份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在案发时合法有效。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进该批白酒,购进价135元/瓶,涉案货值1620元,无违法所得,且未提供进货记录、销售单据等凭证。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白酒12瓶;2.罚款3000元。

点评: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酒类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聚焦民生领域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流程规范、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无合法进货凭证销售侵权知名酒类商品,监管部门快速核查、精准鉴定,依法作出处罚,有效震慑了食品酒类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也提醒市场经营者恪守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四、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无证生产销售仿冒“红牛”饮料案

2025年1月15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余江区某某镇某某村的一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正在从事饮料生产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自动封装灌装一体机、自动搅拌机、袋式过滤器、全自动袖口式热收缩包装机、乳化机等生产设备一套,以及山梨酸钾、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牛磺酸、果葡糖浆、白砂糖等食品原辅料及添加剂若干。经查,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6月起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称为“红牛”的功能饮料。经贵州某某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红牛某某饮料有限公司贵州区域委托代理方)鉴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假冒“红牛”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涉案产品3000至4000箱,销售金额达2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证生产销售仿冒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且涉嫌构成犯罪,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点评:“红牛”作为知名功能饮料品牌,其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属于商标重点保护范畴。本案中,当事人在无合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仿冒生产标有“红牛”注册商标的饮料产品,其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更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类假冒商品一旦流入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也对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冲击。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迅速查处本案,精准锁定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商标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联动效能。此举对制售仿冒知名品牌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起到了鲜明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引导作用。

五、月湖区某某粮行大米外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2025年7月,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月湖区某某粮行销售的一款大米外包装与其“米袋”外观设计专利相似,遂向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9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均为大米包装袋,但两者中间部分的图案设计存在显著差异: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绿色田地中农民弯腰劳作,而被控侵权产品为农民赶牛耕作、远处有山和农作物,未采用绿色元素,且该差异图案占据正面约1/3面积,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据此,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该案是《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实施后鹰潭市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案件,实现了“就地立案、就地口审”。

点评:该案是鹰潭市首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案件,标志着本市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进入规范化、专业化新阶段。全流程遵循法定程序,合议组围绕设计要点、一般消费者认知等关键问题引导举证、质证和辩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口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大幅缩短维权周期,节约司法资源。该案的成功审结,展示了行政裁决在专利纠纷化解中的“快速通道”作用,对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