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6日,记者获悉,日前,《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这一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新险种,我省将于6月1日起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等人群起步
根据方案,长期护理保险从设区市级统筹起步。各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我省明确,该险种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底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启动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起,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围。2028年底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省。此前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上饶市要实现平稳过渡。省直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具备条件后随南昌市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我省将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统筹区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左右;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左右;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文/本报全媒体记者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