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市监局发布规范网络餐饮广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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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区市监局发布规范网络餐饮广告提示

来源:幸福余江

关于规范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全区各网络餐饮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领域广告营销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关于网络餐饮平台

网络餐饮平台通过竞价排名、付费置顶、付费推荐、信息流广告等方式推广餐饮商户或商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显著标注“广告”。通过竞价排名、付费推荐等方式展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二)优化展示规则。不得通过字体、颜色、排版等方式弱化“广告”标识,不得将付费推广内容与自然搜索结果混同展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三)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在广告活动中,应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相关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三项制度;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广告营销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四)加强探店测评类广告管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探店达人、直播主播等以个人名义或形象对餐饮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餐饮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及时制止涉及虚假宣传或餐饮浪费的直播等行为。

关于网络餐饮广告宣传内容

网络餐饮广告宣传内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禁对食品(食材)的产地、成分、功能、规格、分量、制作方法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二)普通食品(食材)广告严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明示或暗示其具备保健功能。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四)倡导节约粮食、按需点餐,不得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内容,不得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网络餐饮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外卖商家如实准确填写餐品信息。

(五)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七)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八)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

(十)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十一)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保健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十三)不得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专家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四)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利用虚假食材产地、冒充特定地理标志产品误导消费者。

(四)网络餐饮平台应当严格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确保证照齐全、真实有效、经营范围相符。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行为、违法广告行为及平台履职不力行为。对虚假宣传行为,一律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账号、吊销许可证照;对广告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的,一律从严处罚。

敬请广大消费者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