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瓷都审判
网课作为互联网时代的
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
让大家能够无需受固定时间和地点约束
就可随时随地通过电子设备学习
但具有独创性的网课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售
01
基本案情

某通公司于2022年制作了关于公务员考试培训的视频课程。曾某文自2025年起在二手交易平台以1元的售价售卖该网课,在客户下单后通过分享百度网盘账号的方式发货。某通公司通过平台询问曾某文是否有公务员考试相关视频课程,曾某文告知在公考群文件中有。某通公司下单后,在曾某文的协助下登录百度网盘,下载了教程视频。
某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文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偿1万元。曾某文辩称,其在二手网站平台购买了公务员考试课程,卖家通过百度网盘群主的方式发货,并不定期更新群文件课程,其并不知情有涉案课程,且其转卖网课时也未提及涉案课程。在接到通知后,已下架相关链接。
02
法院审理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通公司录制的涉案网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曾某文主动在网络平台挂出网课售卖链接,并在被询问特定课程时,明确网盘内包含涉案课程并交付账号,具备招揽交易的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其知晓网盘内存有他人版权作品,仍积极实施传播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侵权结果发生的故意。曾某文以低价转卖网课,虽获利微薄,但仍会导致正版课程市场价值受损,增加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遂判决曾某文赔偿某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只要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传播者的身份、售价的高低、是否营利等因素,仅影响责任轻重的衡量,而不改变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任何“价格低廉”“只是分享”“获利少”“不懂法”等理由,都不能为“非源头”的传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都无法成为未经授权传播的有效抗辩。合法购买的数字内容,仅限个人学习、使用,切勿通过网盘、二手平台、社交软件等方式转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