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致厂房失火,鹰潭2人被处罚,1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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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致厂房失火,鹰潭2人被处罚,1人被拘留

来源:鹰潭消防

2026年3月12日

鹰潭市一公司厂房突发火灾

经有关部门调查

此次火灾并非意外

而是一起典型的

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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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因施工需求,由法人代表吴某托余某华对厂房进行补漏施工。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彻底失控:施工负责人余某华擅自中途离开现场,仅留下余某芳一人独自作业;而余某芳在未采取任何现场看护措施、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进行明火补漏作业,最终因操作失误,引燃屋顶隔热材料,火势迅速蔓延,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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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吴某、余某华进行行政处罚,对余某芳处行政拘留

鹰潭消防提示

由于电焊作业存在诸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请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