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
《江西省交通运输说理式执法
工作指引(试行)》
全文如下

江西省交通运输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说理式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采用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多种形式,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及裁量权行使,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将法制宣传教育、争议化解、合规指导融入执法各环节,争取行政相对人理解、认同与配合的柔性执法模式。
第四条 实施说理式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说理式执法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要按照行政法治精神、立法宗旨、具体规范,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执法中不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忽视、侵犯其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按照行政法治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做到同过同罚,公平合理适用法律。
(三)教育为主原则。执法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通过说理式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最大化发挥行政执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扩大执法的影响力。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用语规范、准确、文明;
(二)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完整;
(三)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四)禁止使用歧视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五)不得使用推卸责任的语言。
第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内容时,必须全面履行“三个讲清楚”:
(一)讲清楚违法危害:结合具体案情,向行政相对人剖析其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运输市场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潜在风险等。
(二)讲清楚法律后果: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裁量基准处罚幅度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
(三)讲清楚救济渠道:清晰、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具体途径。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行政相对人讲明检查的目的、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行为,当场指出,耐心说明存在的问题、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具体整改要求。
(三)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现场予以解答,适时宣传解读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做到“边执法边普法”。
第八条 在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或者收集其他证据时,应当做到:
(一)在调查开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配合调查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在提取证据材料前,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证据的作用、形式和固定方式。
(三)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过程中,收集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量罚相关等有利证据线索,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好证据记录。
(四)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说明法律依据、保存期限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做到:
(一)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全面复核。
(二)对申辩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并体现在后续处理中。
(三)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理服人,尽可能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第十条 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做到:
(一)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保管方式以及后续处理(如解除强制或没收、销毁等)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回财物,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做到:
(一)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执法部门对事理、法理和情理进行全面阐明和论证,同时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全过程记录。
(二)听证结束后,在听证报告中全面、客观地反映听证过程,并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分析,写明听证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罚幅度的最终认定理由。
(三)听证意见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量罚标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对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审慎、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或者合理要求的,认真听取其理由并依法决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
(一)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以及适用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基本条件。
(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通过口头教育、书面教育以及视频教育的方式、讲清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导其自觉守法。
(三)对于依法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载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决定书制作,应当做到: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精确引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完整表述案件事实和执法过程,按照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及证明用途逐一列举案件证据;
(三)全面表述法律适用的理由,准确写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
(四)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提出的事项采纳与否的理由;具体叙述和论证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主观态度、违法情节和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
(五)处罚决定要表述具体、明确、可执行,体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执法全过程。
第十五条 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同步送达以下文书,实现“三书同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文书。
(二)《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的网站(如“信用中国”)、公示期限,以及满足修复条件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时限、途径、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主动引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在符合条件时及时修复信用,减少因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企业合规建设建议书》:执法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经营建议、管理改进措施和风险防范提示,帮助行政相对人从源头上预防再次违法。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催告的,应当做到:
(一)对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依法进行催告时,制作《催告书》,并附上说明。
(二)催告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讲明不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的加处罚款、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信用降级、经营受限等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
(三)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履行确有困难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并说明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结案后,开展案件回访工作:
(一)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案后回访;
(二)了解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困惑;
(三)了解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过程执法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裁量权基准等方面是否满意。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交通运输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说理式执法工作规范或操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 源 | 省交通运输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