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政策解读 | 《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西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省是首批设立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财政部设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支持相关省份用于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等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支出。为支持我省“十五五”期间全面绿色转型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赣发〔2024〕8号)等有关文件,紧密结合我省近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要点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用于支持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等。

(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资金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优先支持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以及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实施的示范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除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外,其余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用于补助设区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三)明确因素法的选取因素。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及近年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要点关于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秀水平、绿色低碳发展动能实现新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实现新拓展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情况,将分配因素分为生态环境本底情况指标、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三方面,并通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标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结果予以调整。

(四)明确有关约束措施。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咨询渠道: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8728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