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为督促指导网络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万安县某餐饮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安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炸牛肉小串30串”,涉嫌用鸭肉冒充牛肉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炸牛肉小串(30串)”,商品详情标注主料为牛肉,实际采购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外包装配料明确为鸭肉,并非牛肉。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原料4大包,加工制作1050串并全部线上售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 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以鸭肉冒充牛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名称真实、信息准确、货真价实,严禁以虚假宣传、混淆原料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此案警示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上经营同样必须守法诚信,食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二:永新县某饮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0日,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新县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原料存放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该店使用的芋圆6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包在超过保质期期间被开封并投入使用。焙炒咖啡4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同样超过保质期;奶香麻薯预拌粉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也超过保质期限。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一家在网络外卖平台上颇受欢迎的奶茶店,订单量大,消费者群体广泛。此案的查处,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无论线上线下,食品安全标准必须一致,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奶茶店作为当下热门的餐饮业态,其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健康。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对奶茶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商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典型案例三:新干县某餐饮店使用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5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外卖高单量商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依法对某网络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食材进行抽检。经检验,腊肉过氧化值超标,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腊腌制品》要求,结果为不合格。经核查,该店使用的腊肉是在自己店内腌制晾晒而成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暴露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传统肉制品加工中,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原料把控不严、加工工艺不规范、储存条件管控缺失等突出问题,反映出小作坊、餐饮单位等自制食品风险隐患较为突出。查处此类案件,既有利于督促经营者强化风险意识,规范腌腊制品生产加工、储存等关键环节,也有助于引导公众理性看待传统自制食品,破除“自制即安全”的误区,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性开展腌腊肉制品专项整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提供了鲜活警示,具有良好的执法示范与普法宣传效果。